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獎勵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148號)規定,大力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上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條 獎勵標準
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同一年通過國家級和省級認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獎勵,不重復支持。已享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補足金額,支持資金等于或大于獎勵標準的,不再獎勵。
第四條 申報材料
《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獎勵資金申請表》。
第五條 申報程序
按年度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提交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后,向省科學技術廳相關處室提出申請;相關處室核查提出獎補資金建議,經廳辦公會議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六條 本細則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七條 本細則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實際執行中,如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補充完善。